榆林瑞达翔工贸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榆阳区财政局 2024-09-2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YYZFCG(2024)41号

二、项目名称:

榆阳区民政局守灵院厨房设备及家具配置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榆林瑞达翔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延寿路旭泰景园B区18号楼东门面房1-4号

       被投诉人:榆阳区民政局

       地址:榆林大道166号区政府114室

      相关供应商:陕西豫奥特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白界镇苏庄则工业区88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1日,本机关受理“榆阳区民政局守灵院厨房设备及家具配置采购项目(项目编码:YYZFCG(2024)41号)”投诉。投诉事项:1、(采购人代表)因我公司提供的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落款日期是2023年8月9日资审不通过,而废标不合理,且招标文件明确以网页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为准,事实我公司提供的网查截图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实际我公司只是笔误,商业信誉良好,所以此项废标不成立。2、中标结果没有依法公布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详细报价清单。3、中标结果《中小企业声明函》错误,在货物采购中标的名称是所有货物,而不是项目名称,制造商是所有货物的生产厂家,而不是供应商自己。所以《中小企业声明函》错误,故此项目应废标。4、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故此项目应废标。《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说所有货物都是供应商自己生产错误,本项目厨房设备中燃气灶具需要生产许可证,中标公司没有此资质,在榆林也没有生产厂房,此项目是重点民生工程,安全责任重大。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被投诉人榆林市榆阳区民政局、陕西豫奥特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调查。于2024年9 月4日 组织专家、律师进行论证,并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1、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陕西豫奥特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对未正确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榆阳区民政局和榆阳区政府采购中心未规范结果公告信息发布问题进行整改,并全面系统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整改报告报送至榆林市榆阳区财政局。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榆阳区财政局

202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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